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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展翅協會(原終止童妓協會) 關於WEB547 我要檢舉 成果報告 上網安全 相關法律 FAQ

  

一、兒童
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:未滿十八歲之人。
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:兒童--未滿十二歲之人。
          少年--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。

二、兒童商業性剝削
兒童商業性剝削是對人權與兒童權利最根本的侵犯。透過某些商業交換的方式侵犯兒童與其權利,意即有一交換行為存在,而一方或多方從該交換中剝削未滿18歲的人的性,從中獲得利益(如現金,物品或勞務)。

三、兒童性販運
人口販運意指為了性剝削、強迫勞動、奴役、移除器官、或其他剝削的目的,進行跨國界或國境內的招募、運輸、包庇、轉運或接收兒童。貧窮、性別不平等、缺乏教育、與對少數族群的歧視是助長人口販運的關鍵因素,還有戰爭或武裝衝突、家庭暴力、物質主義,與對兒童性交易的需求,都是這個複雜的問題的成因之一。
兒童性販運牽涉了童妓、兒童色情、性觀光與強迫婚姻等剝削,對各年齡層的兒童都有影響,但是最主要在前青春期與青少年期的兒童。兒童的販運是經由個人或地方網絡,或者是高度組織的跨國犯罪集團。有一些兒童被綁架、被引誘,因得到承諾給予教育、訓練、或是「好工作」;有一些兒童則因為期待更好的生活,而自願離開他們的國家或社區。聯合國反人口販運議定書明定,人口販運受害者對於被剝削的同意,在兒童的案件中無關緊要。同時議定書中也聲明,在兒童人口販運案件的判定中,不須考量兒童是否被脅迫。

四、兒童性觀光
成年人旅行到一個地方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。通常,兒童性觀光客從較富裕的國家旅行到一個發展較落後的國家,或者他們在自己的國家或區域中旅行。一些兒童性觀光客如有特殊癖好施虐者與戀童癖者,特別鎖定兒童為目標,但是多數的人並沒有對兒童有特殊的性喜好,他們是機會型的施虐者,他們趁著可以得到兒童的機會,無恥地趁火打劫。
兒童性觀光客在其旅行的地點利用匿名與社經地位差距的優勢,他們或許會試著合理化自己與兒童的性行為,宣稱這是當地文化可接受的,或者金錢或商品的交換給了兒童或社區好處,或是自己對兒童年齡下界線。

五、兒童色情
兒童色情以很多不同方法剝削兒童。兒童或許被欺瞞、詐騙或強迫進行性行為,以供色情產品的製造。虐待的影像也可能在兒童不知情的情況下性剝削兒童的過程中製造。這些影像被儲存、散播、販賣或交易。「消費」兒童色情影像的人使得兒童性剝削問題氾濫,因為他們創造了更多對影像的需求。兒童色情的製造者常常使用他們的產品去強迫、恐嚇、或威脅影像被揭露的兒童;而其他取得影像的人,或許會將影像用在說服與引誘其他兒童接受虐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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